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