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