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乱扔动物尸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未明示批准文件和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清理渣土,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河流、河涌、水库、水渠、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未依法免疫的宠物外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用绳索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将废弃的沙发、衣柜、床(垫)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大件垃圾专门收集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及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河流、公共厕所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厕所粪便未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粪便不按指定的地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未及时疏通、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