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