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设置潲水收容器,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污水排入市政管道、河流、公共厕所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