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者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