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四)屠宰活禽、牲畜,乱倒血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七)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