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屠宰活禽、牲畜,乱倒血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

(七)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