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