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拆除项目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