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物料堆放场,除使用临时用地外,应当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堆存或者使用临时用地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四)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