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漳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奇和洞遗址本体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奇和洞遗址保护规划开展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崩塌、滑坡、沉陷等隐患,确保遗址安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