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依法发行债券等政策措施,集中支持乡村振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长机制。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优先保障农业农村投入,确保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