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传承八闽乡村优秀特色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优秀农业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农业遗迹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统工匠的保护和支持,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