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返乡入乡人员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为返乡入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环境。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和工作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