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及有关专家到产业薄弱村、老区基点村、脱贫攻坚巩固村等乡村指导推进乡村振兴,带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资源要素下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