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防疫的有关要求;
(三)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要求,配合疏导和疏散工作,不盲目聚集、围观;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五)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杜绝浪费;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所,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避免影响他人;
(八)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九)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护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十一)保护并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场所,不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十二)住宅小区内,车辆应当按位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十三)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四)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摆放花圈(含花篮、鲜花)和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丧事中禁止吹喇叭、放哀乐、鸣放鞭炮等扰民行为;禁止擅自制造和销售纸钱、棺木、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十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