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爱护公共环境,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维护市容整洁,按照规定及时清扫冰雪,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谨防在道路上发生泄漏、遗撒行为,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侵占绿地,不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
(四)增强生态意识,倡导低碳环保生活,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五)保护大气环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不大操大办婚丧等活动;
(七)提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文明祭祀,禁止在道路、广场、居民区、绿地、风景林地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烧纸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及逝者遗物,除国家民族政策允许外,禁止土葬;
(八)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