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文明新风,倡导言行知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孝善齐家、邻里守望、节约环保的社会风气。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