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对该被许可人一定期限内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