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人才政策。市场主体自行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