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将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纪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问责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