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五十条有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