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