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