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优化政务流程。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县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

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