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二)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