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