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