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河(湖、库)长制,各级河(湖、库)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库)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湖、库)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