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