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