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