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