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