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功能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