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功能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