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病媒生物防控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