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由市、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