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其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列入环境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