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其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列入环境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