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养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为促进、供水用水、控制吸烟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