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