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居住证持有人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在本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区域之间跨范围异地居住的,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申领居住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