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