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未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四)未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经营者入场销售的。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