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