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