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