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