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二)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