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下达计划金额和国库支付金额,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项目情况,开展项目后评价情况,计划执行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