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